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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海关提醒减免税企(事)业单位按时申报一年一度减免税年报

2019-03-13 10:36:50| 来源: 海关总署
    记者今天从海口海关获悉,我省减免税进口企(事)业单位应按时申报减免税年报,未申报减免税年报的企(事)业单位,将影响相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申请。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第37条,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,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,在每年的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,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。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,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、审批手续的,海关不予受理”。

   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:船舶、飞机8年;机动车辆6年;其他货物3年,其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。

    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“多报合一”改革的公告》(2018年第9号公告),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企业、加工生产企业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(统称“海关管理企业”)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www.gsxt.gov.cn)报送年报。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。

    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仍为每年的3月31日前,企(事)业单位通过“中国电子口岸QP系统—减免税后续”模块,录入、申报年报电子数据,海关审核后完成年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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